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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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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9 01:02: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廣播權

 

BroadcastingRight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廣播權(BroadcastingRight)又稱播映權,是指利用廣播電視頻道或閉路電視線路公開播映或傳送視聽媒體的權利。

 

以購置的商業發行錄影帶為例,帶上均會標明「只供家庭內播放使用」的字樣,這樣的標示是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所有人的基本保障。

 

一般而言,個人、學校單位或圖書館對於所購置的錄影帶有轉賣、出借或租借的權利,但沒有公開播映或傳送該資料的權利。

 

因此圖書館在館內或館外流通所購置的錄影帶或其他視聽資料是一項合法的行為,但是不可以公開播放或傳送該項資料。

 

不過,著作權法的內容對教育目的之使用,以及圖書館對讀者提供服務,常採用較寬的認定標準。

 

以美國著作權法(PublicLaw94-533)為例,其中溶入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稱為合理使用(FairUse)。

 

此項理念提供圖書館及教育單位較大的資料利用空間與彈性,容許學校及圖書館在有限度的範圍內,應教學目的之需要,公開播放所收藏的視聽資料。

 

根據合理使用理念之認定,該項播放行為限於面對面的教學情境,播放的對象限於學生或讀者,而播放之場所則限於教室或學校內其他教學之場所,如實驗室、體育館等。

 

也就是說,應教學之需要,在教室內對學生公開播放所藏的視聽資料是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則,並不算是侵犯著作權法。

 

但是,合理使用的原則,並不適用於利用廣播電視頻道或閉路電視系統,播放或傳送視聽節目的情形,任何此類的公開播放或傳送的行為,均需事先取得授權才可以進行,不然,均是對著作權法的違法。

 

假如學校或圖書館在購置視聽資料時,便預期該項資料會利用廣播電視頻道或閉路電視線路播映或傳送,最好在購置時便申明,經銷商常會免費提供播映同意書,或收取少數象徵性費用,而給予該項播映權。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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