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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自由法(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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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8 23:48: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資訊自由法(美國)

 

FreedomofInformationAct,簡稱FOIA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1966年美國通過「資訊自由法」(TheFreedomofInformationAct,簡稱FOIA),要求美國政府機構之紀錄應公開於民眾。

 

所謂紀錄包括圖書、論文、地圖、像片或其他文件資料。

 

依據規定凡有人提出公開紀錄之要求,美國政府機構需盡速在10個工作天內提供資訊。

 

但有9種資訊不受此限,如有關國家安全、商業機密、調查檔案、法律訂定豁免公開之資料、財政主管機構所用之報告、及其他列為機密性文件等。

 

1982年雷根總統(PresidentRonaldRegan)簽署一項命令,增加安全分類資料(Security-ClassifiedMaterial)一種。

 

1974年美國的「隱私法」(PrivacyAct),補充修訂了「資訊自由法」,要求政府機構不僅需提供與個人有關之檔案資訊,並且允許個人有權修正與其有關之錯誤紀錄。

 

政府機構被要求提供相關資訊時,各有其處理方式,有些為查尋手續與影印資料而要求收費。

 

倘政府機構拒絕提供資訊,需說明不提供資訊之理由。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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