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未成年人】
未達法定成年年齡之自然人,是為未成年人(Minor)。
我國民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英、美習慣法以二十一歲人為成年;
低於此年歲者為未成年人。
而目前美國多數州將成年降為滿十八歲。
由於一般未成年人智慮未臻成熟,是非善惡辨識力不似成年人,其行為於法律上效力自有不同。
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英、美刑事法於成文法別無規定時,認未滿七歲之孩童無犯罪能力;
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推定其無犯罪能力,但得以反證推翻之;
十四歲以上則認為有犯罪能力。
民事上,未成年人無訂約能力,然而英、美、法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間之契約行為雖屬得撤銷,於前者未撤銷前仍屬有效存在。
我民法則認為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之契約,須經後者承認始生效力。
英、美多數說認為未成年人有侵權行為能力,其父母對子女之不法行為除明知而疏於督教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我民法則以未成年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就侵權行為之損害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
否則,由後者單獨負責。
但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損害發生時,法定代理人不負賠償責任。
(成永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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