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駁回】
駁回一詞,為裁判上之用語,指法院為不予准許之表示之謂。
凡各級法院用於訴訟上者,諸如起訴、上訴、再審之訴、非常上訴,及其他聲謂、聲明、異議、請求或抗告、再抗告,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對其不為准許者,均用駁回一詞為之表示。
在裁判上經常見之者,對於提起訴訟者,為原告之訴駁回;
提起上訴者,為上訴駁回;
提起再審之訴者,為再審之訴駁回;
提起抗告、再抗告者,為抗告、再抗告駁回;
提出聲請者,為聲請駁回是。
(虞舜)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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